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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22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关于2022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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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陶瓷贴花工”和“陶瓷综合装饰”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来啦!
“陶瓷贴花工”和“陶瓷综合装饰”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来啦!
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2021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七届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中轻联党人〔2021〕144号)和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关于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中陶协〔2021〕34号)要求,经研究,定于2021年11月27-29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举办“汉青国瓷杯”第七届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陶瓷贴花工)和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陶瓷装饰工-陶瓷综合装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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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2021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七届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中轻联党人〔2021〕144号)和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关于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中陶协〔2021〕34号)要求,经研究,定于2021年11月27-29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举办“汉青国瓷杯”第七届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陶瓷贴花工)和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陶瓷装饰工-陶瓷综合装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召开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会议的通知
关于召开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会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轻工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中轻联工艺[2020]145)精神,推动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升各评价基地的培训水平,更好地激励陶瓷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研究,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陶协”)定于4月17日在河南郑州召开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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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轻工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中轻联工艺[2020]145)精神,推动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升各评价基地的培训水平,更好地激励陶瓷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研究,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陶协”)定于4月17日在河南郑州召开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 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推动陶瓷行业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弥补国赛职业种类较少的不足,推动各产区制瓷技艺的提升和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经协会研究决定,特此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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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推动陶瓷行业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弥补国赛职业种类较少的不足,推动各产区制瓷技艺的提升和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经协会研究决定,特此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召开《洗碗机用日用瓷器》标准 审查会议的通知
关于召开《洗碗机用日用瓷器》标准
 根据中国陶瓷工业协会2021年度标准编制计划安排,《洗碗机用日用瓷器》标准已形成审查稿。按照《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决定成立强化日用瓷器审查委员会进行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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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陶瓷工业协会2021年度标准编制计划安排,《洗碗机用日用瓷器》标准已形成审查稿。按照《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决定成立强化日用瓷器审查委员会进行会审。
有关征集中国陶瓷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编制意见建议的通知
有关征集中国陶瓷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陶瓷文化、壮大陶瓷产业的关键五年,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四五”规划具有深远的意义。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凝聚陶瓷行业智慧,现特向各有关单位广泛征求“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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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陶瓷文化、壮大陶瓷产业的关键五年,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四五”规划具有深远的意义。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凝聚陶瓷行业智慧,现特向各有关单位广泛征求“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意见建议。
关于《中国陶瓷艺术百年精品集》作品征集的通知
关于《中国陶瓷艺术百年精品集》作品征集的通知
各省市陶瓷协会、陶瓷研究院所、博物馆、陶瓷相关院校、陶瓷企业、陶瓷艺术工作者及收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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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陶瓷协会、陶瓷研究院所、博物馆、陶瓷相关院校、陶瓷企业、陶瓷艺术工作者及收藏家: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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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陶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陶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广西区内从事陶瓷产品、原料、辅助材料、陶瓷设备生产、科研、教育、内外贸易及相关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引导广大会员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紧紧依靠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领导,依法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本会会员创业创新、做强做大做优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为振兴广西陶瓷产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更新观念,全面提高会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为会员企业造就出一支优秀队伍,当行业发展的坚强后盾;
(二)调查陶瓷行业生产经营现状,探讨陶瓷行业发展前景,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发展、改革、振兴陶瓷行业的新建议,使本会起到一个联系政府—企业—经营者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三)组织会员开展和探讨行业经营管理模式,规范经营活动,杜绝不正当竞争手段,实现行业自律行为,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交流活动,到国内外考察、参观、展销、学习先进经验,促进地方间、企业间的合作交流,密切企业之间关系;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合理的意见和要求,为企业排忧解难,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和专业技术技能鉴定和推广应用;
(七)组织企业申报有关人员的技术职称及有关荣誉称号,并提出初审意见;
(八)建立信息网络,加强国内外信息联系,了解国内外行业生产经营发展状况,为企业提供市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九)政府部门授权的职能;
(十)承担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和企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陶瓷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或在广西区内市级中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社团组织;
 (四)  遵纪守法,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对本企业进行咨询以及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服从本会通过的行规行约,积极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合理化建议和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程序
(一)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二)  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三)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不退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  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  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7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督促实施;
(十)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十一)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例会理事可委托企业代表出席会议,理事会决策性会议只能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成员代为表决。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及理事建议亦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本会的年度工作方案,商议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四)审议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名单等;
(五)讨论研究本会其它主要工作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负责本会财务;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组织名誉会长、顾问研究协会的有关事项;
(六)指导编制协会年度计划,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七)组织协调本行业的重大活动,组织对行业出现重大问题对策的调研。
(八)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届中调整,须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制订本年度重大项目活动的财务预算和负责年终财务决算;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
本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戚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副会长以上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有权提请会长办公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享有社团各种决策的知情权;
(六)受监事会的委托,核查本会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4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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