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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巴贸易纠纷有关情况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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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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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举办 2024 年“古今运河杯” (中国·杭州)全国陶瓷创意设计大展的通 知
关于举办
为传承和创新中华优秀传统陶
瓷技艺,彰显中国陶瓷魅力,我们将举办以“运河文化与陶瓷文
化传承创新”为主题的“古今运河杯”创新设计大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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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承和创新中华优秀传统陶
瓷技艺,彰显中国陶瓷魅力,我们将举办以“运河文化与陶瓷文
化传承创新”为主题的“古今运河杯”创新设计大展。
关于2022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关于2022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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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陶瓷贴花工”和“陶瓷综合装饰”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来啦!
“陶瓷贴花工”和“陶瓷综合装饰”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来啦!
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2021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七届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中轻联党人〔2021〕144号)和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关于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中陶协〔2021〕34号)要求,经研究,定于2021年11月27-29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举办“汉青国瓷杯”第七届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陶瓷贴花工)和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陶瓷装饰工-陶瓷综合装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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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2021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七届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中轻联党人〔2021〕144号)和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关于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中陶协〔2021〕34号)要求,经研究,定于2021年11月27-29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举办“汉青国瓷杯”第七届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陶瓷贴花工)和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陶瓷装饰工-陶瓷综合装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召开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会议的通知
关于召开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会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轻工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中轻联工艺[2020]145)精神,推动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升各评价基地的培训水平,更好地激励陶瓷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研究,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陶协”)定于4月17日在河南郑州召开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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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轻工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中轻联工艺[2020]145)精神,推动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升各评价基地的培训水平,更好地激励陶瓷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研究,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陶协”)定于4月17日在河南郑州召开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 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推动陶瓷行业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弥补国赛职业种类较少的不足,推动各产区制瓷技艺的提升和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经协会研究决定,特此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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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推动陶瓷行业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弥补国赛职业种类较少的不足,推动各产区制瓷技艺的提升和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经协会研究决定,特此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召开《洗碗机用日用瓷器》标准 审查会议的通知
关于召开《洗碗机用日用瓷器》标准
 根据中国陶瓷工业协会2021年度标准编制计划安排,《洗碗机用日用瓷器》标准已形成审查稿。按照《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决定成立强化日用瓷器审查委员会进行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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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陶瓷工业协会2021年度标准编制计划安排,《洗碗机用日用瓷器》标准已形成审查稿。按照《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决定成立强化日用瓷器审查委员会进行会审。
有关征集中国陶瓷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编制意见建议的通知
有关征集中国陶瓷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陶瓷文化、壮大陶瓷产业的关键五年,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四五”规划具有深远的意义。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凝聚陶瓷行业智慧,现特向各有关单位广泛征求“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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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陶瓷文化、壮大陶瓷产业的关键五年,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四五”规划具有深远的意义。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凝聚陶瓷行业智慧,现特向各有关单位广泛征求“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意见建议。

关于中巴贸易纠纷有关情况分析及建议

  • 分类:预警信息
  • 作者:
  • 来源:驻卡拉奇总领馆经商室
  • 发布时间:2022-09-09
  • 访问量:0

关于中巴贸易纠纷有关情况分析及建议

【概要描述】

  • 分类:预警信息
  • 作者:
  • 来源:驻卡拉奇总领馆经商室
  • 发布时间:2022-09-09
  •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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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巴双边贸易持续快速增长,贸易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有些案件不仅会给涉案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可能对“中国制造”形象乃双边经贸关系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此,需高度重视,妥善处理。

一、今年以来中巴贸易纠纷情况及特点

今年前10个月,我室已受理中巴贸易纠纷案件19起,涉案总额577万美元。其中,巴方投诉12起,案值约76万美元,包括存在货物质量问题2起、中方收款逾期不发货5起、中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2起、中方货物缺斤少两2起以及合同纠纷1起;中方投诉7起,案值501万美元,包括巴方收货不付款2起、巴方恶意拒付且扣押货物3起、巴方伪造单据进行诈骗的1起以及劳资纠纷1起。从数量上看,今年来我室投诉的贸易纠纷数量与去年基本持平,但由于一些案件的贸易双方自行采取措施解决,因此贸易纠纷实际数量要更高。

随着中巴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纠纷在所难免,但当前贸易纠纷中出现的恶意欺诈等新情况值得关注。

(一)诈骗案件增多,金额增大。

在19起案件中,有6起涉及合同一方收到货款后未发货或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涉案金额约475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诉1起,巴方投诉5起。采取的不法手段主要是利用预付款漏洞或伪造发货单据,欺骗采购方,诈骗货款。典型案例包括:辽宁某公司与巴方Winway Mineral Resources (Pvt) Ltd.公司负责人Imran Arshad Chawla合作开办炼铜厂,按合同规定由巴方进行原料采购,但巴方伪造提单骗取货款,未提供任何原料,涉案金额约450万美元;巴Ismail Industries Limited公司向河北拓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拓展)采购一批化学产品,但河北拓展收款后并未发货,且伪造发货提单进行欺诈,涉案金额约3.8万美元。

(二)货物与合同不符引发的纠纷占多数。

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及样品与实际货物不符的问题达6起,涉案金额约65万美元,均为巴方投诉中方。主要表现形式是在双方合作初期一方以优质样品获得另一方信任,并诱使对方采取预付款方式进行交易,但在货物到港后,往往发生质量较差、缺斤少两或实际货物与样品严重不符的情况。典型案例包括:巴Dany Technology公司向中国深圳Kinlink公司采购平板手机,但实际货物质量较差,不符合合同要求,涉案金额约40万美元;巴Siddiqsons Tin Plate公司向中国天津Jindong Jukun公司采购1000公吨镀锡卷板,但到港后发现重量少近58公吨,涉案金额约5万美元;巴Gatron Industries Limited公司向江西上饶Shangrao Richful Industry Co., Ltd公司采购4套二手苏州巴马列格加弹机,但到港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核心组件被更换。

(三)巴方收获不付款案件增多。

收货不付款或恶意拒付且扣押货物纠纷共5起,均由巴方引起,涉案金额约50万美元。主要表现形式是利用货到付款漏洞、伪造提单清关、违规申请海关监管等方式,货物到手后拒付货款。典型案例包括:中国山东某公司向巴Steel Win公司运送价值17万美元钢材,到港后巴方伪造提单进行清关,被发现后仍拒绝付款;中国河北某公司售予巴MAT Enterprises公司3万美元货物,但巴方恶意将货物扣押海关,造成大量滞港费和箱使费,最终中方被迫以6490美元的低价将货物卖给巴方,且巴方至今仍未付款。

二、贸易纠纷原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贸易双方确切信息难以获取。

近年来,随着中巴双边贸易额不断加大,参与双边贸易的企业不断增多,但由于各类贸易商鱼龙混杂,企业真实状况和信誉程度核实难度增大。一方面,巴方进口商主要依靠阿里巴巴等B2B平台寻找合作伙伴,企业情况无从查实,同时巴方进口商一般较为注重商品价格,往往选择低价厂商进行合作,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较易产生纠纷。另一方面,由于巴方企业信息一般无网上公示,中方贸易商在巴寻求贸易伙伴主要依靠中间代理,但代理商信用良莠不齐,存在欺骗中方企业可能,有的甚至伙同其他巴方公司,对中方企业实施诈骗。

(二)合同过于简单,单方面违约风险低。

由于大部分贸易涉及金额较低,且多为一次性 交易,交易双方对贸易合同不够重视,导致合同条款存在较大缺陷。许多合同除产品描述、价格、交货期限和付款方式等基本要素外,对于产品检验和争议处理并无约定。因此,交易双方容易钻合同漏洞,常见的就是一方利用合同对产品质量描述过于简单的漏洞,向另一方提供质量较差的产品,或一方利用合同漏洞恶意挑剔对方交易行为,以谋取不合理收益。

(三)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

由于部分双边贸易并非长期合作,因而企业缺乏对对方国家清关、进出口等贸易相关政策的详细了解,易忽略双方的不同,容易导致纠纷。一方面,我企业经常遭遇巴海关扣货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巴1969年海关法规定,货物到港后如进口商拒绝提货,出口企业转、退运货物需得到原进口商签署的“无异议证明”(No Objection Certification, NOC),否则无法转、退运,所以有些巴方贸易商恶意不提货,有的甚至伙同中方委托的巴方货物代理,拖慢清关速度,导致滞港时间过长,最终不得不在接受海关的拍卖处理和低价处理给巴方间做出选择,遭受财货损失。另一方面,有些巴方企业错误理解中方海运货物保险范围,认为货物质量、数量等也在保险范围内,因而放松对货物质量的检查,收货后才发现存在质量、数量问题,导致纠纷发生。

(四)过度依赖第三方中介机构。

部分贸易商追求便利,将大部分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中介机构,自身仅负责收款供货,这就给第三方中介机构以极大的空间左右贸易进程提供了便利。这一点在部分巴方企业表现较为明显,部分巴方代理有意拖延清关速度或夸大货物退运、转运难度,试图谋取更大私利。

三、纠纷处理中面临的一些问题(略)

四、有关建议(略)

 

 

(驻卡拉奇总领馆经商室 张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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