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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1年第22期(总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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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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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22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关于2022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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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陶瓷贴花工”和“陶瓷综合装饰”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来啦!
“陶瓷贴花工”和“陶瓷综合装饰”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来啦!
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2021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七届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中轻联党人〔2021〕144号)和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关于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中陶协〔2021〕34号)要求,经研究,定于2021年11月27-29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举办“汉青国瓷杯”第七届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陶瓷贴花工)和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陶瓷装饰工-陶瓷综合装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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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2021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七届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中轻联党人〔2021〕144号)和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关于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中陶协〔2021〕34号)要求,经研究,定于2021年11月27-29日在山东省淄博市举办“汉青国瓷杯”第七届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陶瓷贴花工)和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总决赛(陶瓷装饰工-陶瓷综合装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召开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会议的通知
关于召开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会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轻工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中轻联工艺[2020]145)精神,推动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升各评价基地的培训水平,更好地激励陶瓷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研究,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陶协”)定于4月17日在河南郑州召开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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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轻工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中轻联工艺[2020]145)精神,推动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升各评价基地的培训水平,更好地激励陶瓷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研究,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陶协”)定于4月17日在河南郑州召开全国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 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推动陶瓷行业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弥补国赛职业种类较少的不足,推动各产区制瓷技艺的提升和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经协会研究决定,特此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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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推动陶瓷行业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弥补国赛职业种类较少的不足,推动各产区制瓷技艺的提升和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经协会研究决定,特此举办2021年全国轻工陶瓷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召开《洗碗机用日用瓷器》标准 审查会议的通知
关于召开《洗碗机用日用瓷器》标准
 根据中国陶瓷工业协会2021年度标准编制计划安排,《洗碗机用日用瓷器》标准已形成审查稿。按照《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决定成立强化日用瓷器审查委员会进行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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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陶瓷工业协会2021年度标准编制计划安排,《洗碗机用日用瓷器》标准已形成审查稿。按照《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决定成立强化日用瓷器审查委员会进行会审。
有关征集中国陶瓷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编制意见建议的通知
有关征集中国陶瓷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陶瓷文化、壮大陶瓷产业的关键五年,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四五”规划具有深远的意义。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凝聚陶瓷行业智慧,现特向各有关单位广泛征求“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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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陶瓷文化、壮大陶瓷产业的关键五年,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四五”规划具有深远的意义。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凝聚陶瓷行业智慧,现特向各有关单位广泛征求“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意见建议。
关于《中国陶瓷艺术百年精品集》作品征集的通知
关于《中国陶瓷艺术百年精品集》作品征集的通知
各省市陶瓷协会、陶瓷研究院所、博物馆、陶瓷相关院校、陶瓷企业、陶瓷艺术工作者及收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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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陶瓷协会、陶瓷研究院所、博物馆、陶瓷相关院校、陶瓷企业、陶瓷艺术工作者及收藏家:

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1年第22期(总第28期)

  • 分类: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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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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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1年第22期(总第28期)

【概要描述】2021年11月30日,美日欧发布2017年以来的第八次联合声明,同意重启三方工作进程,共同应对第三国非市场政策和做法带来的全球性挑战,包括确定非市场政策和做法引发的具体问题,现有应对工具存在哪些不足,以及需要在哪些领域制定相应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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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1年第22期(总第28期)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7日

杂志期数|2021年第22期(总第28期)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欢迎转发本刊!如使用本刊整理的文字和内容,敬请注明相关报道来源于本刊!

 

本期导读:

 

2021年11月30日,美日欧发布2017年以来的第八次联合声明,同意重启三方工作进程,共同应对第三国非市场政策和做法带来的全球性挑战,包括确定非市场政策和做法引发的具体问题,现有应对工具存在哪些不足,以及需要在哪些领域制定相应规则等。

 

美国知名智库CSIS发布报告,指出美国在多边发展机构的领导地位和影响力受到削弱,很多机构的领导层已不再由美国掌控。报告建议美国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制定整体战略、成立专门机构、加强与盟友合作,挖掘、派遣更多美国国民在多边发展机构任职,以在未来十年重拾美国领导力和影响力。

 

美国彼得森经济研究所专家指出,欧盟碳边境调节措施引发多国担忧,该措施有违WTO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有关规定,也与气候变化等国际公约不相符。专家建议全球主要碳排放国启动新的诸边贸易谈判,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全球贸易体系改革。

 

2021年11月19日,WTO发布“欧盟诉美国对西班牙熟橄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DS577)专家组报告,认定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11B节关于农产品上游补贴利益传导分析的规定及其在本案中的适用、补贴法律专向性认定、AG公司补贴幅度和反补贴税率计算违反了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但是驳回了欧盟关于美方做出的肯定性损害终裁违反WTO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诉求。截至本刊发布时,美国尚未在WTO提出上诉。


目 录

区域合作

一、美日欧发布第八次联合声明阐明应对非市场政策和做法共识

智库分析

二、美国知名智库CSIS发文分析美国在多边发展机构之领导地位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应对策略

三、美国知名智库PIIE发文分析欧盟碳边境调节制度对WTO气候谈判的影响

专栏:欧盟诉美国熟橄榄反倾销反补贴案(DS577)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美欧可能采取的后续措施

二、诉点一:DOC关于相关补贴法律专向性的认定是否符合WTO反补贴规则

三、诉点二: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1B节的规定及其在反补贴调查中的适用是否符合WTO反补贴规则

四、诉点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做出的肯定性损害终裁是否违反了WTO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

五、诉点四:DOC对AG公司补贴幅度和反补贴税率的计算是否符合WTO反补贴规则

 


区域合作

一、美日欧发布第八次联合声明

阐明应对非市场政策和做法共识

2021年11月30日(原定召开WTO第十二届部长会议),美国贸易代表戴琪、日本经济产业大臣萩生田光一与欧委会执行副主席东布罗夫斯基斯举行线上会议,并发表联合声明。这是继三方在2017年12月就第三国非市场政策和做法发布首次联合声明后的第八次声明。

此次联合声明达成如下共识:第一,将继续合作,共同应对第三国非市场政策和做法带来的全球性挑战。这些政策和做法对三方的工人和企业造成了损害和不利影响。第二,将致力于如下工作:(1)确定非市场政策和做法引发的具体问题;(2)确定现有应对工具存在的不足、需要在哪些领域开发新工具,并探讨如何就现有工具开展合作;(3)确定在哪些领域需要制定相应规则,以应对非市场政策和做法。各方将在上述三个方面并行推进,并定期审查工作进度。第三,WTO改革对于建立自由、公平和以规则为导向的多边贸易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惠及所有成员并确保所有成员共同繁荣。三方将共同推动WTO在适当时机召开第十二届部长会议,并使其取得改革成效。

美日欧三方联合声明: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1/november/joint-statement-trade-ministers-united-states-japan-and-european-union-after-trilateral-meeting,胡佳钰整理

 


智库分析

二、美国知名智库CSIS发文分析

美国在多边发展机构之领导地位

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应对策略

 

2021年9月28日,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SIS)发布Daniel F. Runde等撰写的报告《美国在多边发展机构中领导地位的未来:下个十年的应对策略》。报告指出,多边发展机构是美国最有效的软实力工具之一,但过去30年间美国在多边发展机构中的领导地位受到削弱,需要重新提振。

 

(一)美国参与多边发展机构的现状

美国是多边发展机构的最大财政支持者。以国际金融机构为例,美国是世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持股比例最大的国家。美国共有23个政府机构参与多边发展机构,但这些政府机构的任务、关系和资金流相互混杂,管理重叠,影响到政府在多边发展机构中发挥作用。

同时,美国在多边发展机构的人员不足。在联合国高级职务中,只有两名美国人担任秘书长特别代表,一名美国人担任秘书长特使。在联合国各办公室的员工总数中,美国员工只占5%。国际金融机构也缺乏足够的美国代表,例如亚洲开发银行只有一位副行长为美国人,美国员工也只占员工总数的4%。

 

(二)美国领导地位面临的挑战及其原因

1. 美国领导地位面临的挑战

美国未能在多边发展机构中进行战略部署和宣传,导致许多机构的领导层已不再被美国掌控。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与新兴大国正在争夺多边发展机构的领导地位。

报告指出,中国在联合国系统中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不断冲击着由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中国正战略性利用多边发展机构的人才空缺以掌控更多领导性职位。目前,中国掌控了3个联合国专门机构的高级职位,美国只保有1个专门机构的领导地位。中国在多边发展机构倡导自己的规范,对整个多边体系中的隐私、互联网、技术和人权规范产生重大影响。

2. 美国领导地位被削弱的原因

美国政府未能建立统一的机制来监测多边发展机构的职位空缺,未能以此机制来支持其国民通过选举或任命的方式获得高级职位。该统一机制的缺失既损害了美国候选人的利益,也阻碍了美国与其盟友的协调。

此外,参与多边发展机构并非只能通过领导性职位与高级职位,初级与中级职位同样重要。然而,美国未能对这些中低职位员工提供足够支持,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多边发展机构中美籍员工的关注和统计不力;二是缺乏对国民到多边发展机构任职的激励措施;三是缺乏正式、详细的联邦公务员到多边发展机构任职制度,公务员没有到多边发展机构任职的机会;四是缺乏对联合国初级专业官员(JPO)派遣计划、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国际组织青年人才项目的赞助;五是缺乏对通过社会招聘等其他招聘方式进入多边发展机构任职的支持。

 

(三)美国应考虑的应对策略

1. 借鉴他国成功经验

澳大利亚在外交部单独设立部门,以监测即将开展的选举,并与他国就合作进行接洽;法国也有类似的部门,负责对多边发展机构进行评估,并对其候选人提供支持;瑞典通过实施“提升能力水平、合作关系和工作方法的战略”,对初级和中级员工提供帮助;加拿大通过与非政府间组织“Canadem”合作来支持国民在多边发展机构中任职,该组织已将5000多名加拿大人安置于各种职位,并开展技能培训等辅助性工作;日本主动对多边发展机构的职位进行评估,以便高效利用有限的候选人数量;中国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国际组织实习计划,为JPO派遣计划等项目提供支持。

2. 协调政府参加多边发展机构的战略

国家安全委员会内应设立“多边政策委员会”,以协调美国政府参加多边发展机构的战略。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与国内政策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相协调,以确保多边发展机构的战略与其他国内外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3. 定期审查资助效果

多边政策委员会应定期(如每5年一次)就美国对多边发展机构的资助效果进行全面审查。委员会可以利用该审查为美国的多边发展机构战略提供信息,确定政府应当优先参与哪些多边发展机构,确定优先分配何种任务。

4. 制定参与多边发展机构的整体策略

这些策略包括:(1)多边政策委员会应提前关注职位空缺情况,以便进行优先性评估,计划和准备候选人竞选;(2)政府各机构应进行协调以建立人才储备库,确保候选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外交政治能力之间的平衡,避免将高级职位过度政治化;(3)多边政策委员会应择优选择候选人,并以更专业的方式参与竞选活动;(4)与他国共建重要的信息网络和伙伴关系,并建立联盟。一旦本国候选人竞选失败,美国应支持符合其国家安全利益的盟国候选人。

5. 与盟友和战略伙伴制定协调策略

具体建议是:(1)多边政策委员会应确定应由盟国候选人担任的职位,并尽早与战略伙伴进行协调;(2)在联合国,美国应与更多盟友密切接触,例如在秘书处内,应从人员个体到外交层面都与盟友建立良好关系;(3)在国际金融机构,美国应建立强有力的伙伴关系与联盟,以保证其影响力;(4)美国还应与G7成员合作,建立得到盟友支持的JPO派遣计划等项目。

6. 挖掘、吸引和安插美国人才

主要策略包括:(1)政府对多边发展机构的任职提供激励,对外交官的薪酬结构进行改革,将多边发展机构任职的经历作为晋升的标准之一,并向到多边发展机构任职的官员提供奖金;(2)提高公务员的职业灵活性,例如在技术部门中通过借调计划来鼓励其公务员在多边发展机构中任职;(3)建立人才库,准确、完整地收集多边发展机构中美籍员工的信息,并与私营企业合作宣传多边发展机构的职位并提供职业咨询服务,鼓励国民在多边发展机构中任职;(4)对JPO派遣计划、各类国际组织实习计划、相关的奖学金等进行资助。

Daniel F. Runde,Romina Bandura,Kristen Cordell & Shannon McKeown《美国在多边发展机构中领导地位的未来:下一个十年的实施策略》:https://www.csis.org/analysis/future-us-leadership-multilateral-development-institutions-playbook-next-10-years,杨又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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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知名智库PIIE发文分析

欧盟碳边境调节制度对WTO气候谈判的影响

2021年11月3日,美国知名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PIIE)发布Gary Clyde Hufbauer等三位专家撰写的分析文章——《欧盟碳边境调节措施能否推动WTO气候议题?》,对欧委会提出碳边境调节措施(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立法建议的背景、受影响的国家和行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以及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并认为欧盟CBAM与WTO、联合国等国际规则不符。

(一)欧盟拟实行CBAM的目的和要求

为了在2030年降低55%(以1990年水平为基础)的温室气体(GHG)排放和在205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欧盟提出“Fit for 55”一揽子气候政策方案,重点对2005年开始实施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进行改革。原因是欧盟企业因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导致成本急剧增加,以致欧盟企业产品与无需支付此类成本的外国进口产品相比处于竞争劣势。为了保护盟内产业,欧盟在权衡多个方案后,于2021年7月14日引入CBAM,要求碳密集程度最高的产品在进口时支付与欧盟企业同等金额的碳费或者缴纳同等金额的碳关税。此举旨在防止碳泄漏,以免碳密集型产品从欧洲转移到对温室气体排放不征税或者税率较低的国家之后,再将其出口到欧洲境内,对欧洲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欧盟的高标准可为其他国家提供样板,促使这些国家强化本国脱碳政策,进而使其出口欧盟的货物免于缴纳CBAM下的相关税费。

CBAM立法提案建议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该制度,具体计划如下:

第一,CBAM在实施初期仅适用于经欧盟认定存在碳泄漏高风险的五大类产业进口产品: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最终将涵盖更多产品。尽管天然气和石油产业、农产品和畜牧业也会造成大量碳排放,但是在初期不纳入CBAM规制范围。

第二,建立申报和证书制度。获得授权的欧盟进口商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机构提交声明,并出示其在欧盟主管机构购买的CBAM证书(该证书数量应当与上一年度进口货物涵盖的碳排放量相等)。申报人持有的CBAM证书数量将与其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格以及欧盟ETS机制下同类产品的免费配额进行抵扣。

第三,建立豁免制度。如果欧盟ETS适用于某个第三国或地区,或其建立的ETS机制通过签署双边协议与欧盟ETS机制全面对接,则可以免于履行欧盟CBAM下的义务。

第四,设置三年过渡期(2023年至2025年)。在过渡期内,进口商无需缴纳与碳边境调节措施有关的费用,仅需提交关于相关进口产品碳含量以及在原产国支付碳价格等方面的详细信息。过渡期结束后,欧盟进口商有义务提交CBAM证书。

(二)外界对欧盟CBAM的质疑与担忧

一旦欧盟CBAM机制实施,受不利影响最大的国家依次是俄罗斯、中国、土耳其、英国、乌克兰、韩国和印度。俄罗斯、中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对欧盟此举提出异议,认为欧盟CBAM机制是违反WTO规则的单边措施,它强化了保护主义,阻碍了其他国家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努力。例如,中国认为,欧盟CBAM是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贸易范畴的单边措施,有违WTO原则。澳大利亚认为,欧盟此举是将其内部标准和碳税制度强行适用于其他国家,进而对澳大利亚等国家构成了歧视。

对欧盟拟采取的措施,各国主要有如下担忧:第一,欧盟CBAM仅是简单地鼓励外国公司从其“最清洁”(cleanest)的工厂向欧洲出口,而这些公司同时又向本国使用者或者第三国销售“肮脏”(dirty)产品。第二,欧盟CBAM仅是信任在外国境内支付的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碳价格,而不是通过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实施具有可比性的消除碳排放危害成本。由于提交WTO进行争端解决可能耗时很久,极有可能因此导致更多新的碳边境限制措施出现,进而引发全球贸易摩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经建议采取全球碳价格最低限价,以取代单边形式的碳边境调节措施。WTO总干事伊维拉博士也提出类似主张。但是上述建议在短期内不具有政治上的现实性,因此最佳和可行办法是停止CBAM,各国进行谈判,推动实施与全球贸易规则相符的减碳政策。

(三)欧盟CBAM与WTO规则的相符性

一旦欧盟实施CBAM,深受不利影响的主要国家极有可能在WTO提出指控,并在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对来自欧盟的出口进行惩罚性关税报复。欧委会称,其在设计CBAM时考虑了与WTO规则和其他国际义务的相符性。但是许多观察者提出质疑:

第一,欧盟CBAM的某些规定可能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的最惠国待遇,该项义务禁止歧视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类进口。例如,CBAM对特定国家给予豁免、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格允许与配额相抵扣、以与产品无关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计算碳排放量等。

第二,尽管CBAM在设计时并非旨在歧视进口产品和同类国产品,但是效仿了欧盟ETS,以与产品无关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因此有可能违反GATT 1994第3条的国民待遇要求。此外,欧盟CBAM与ETS在技术和实操层面存在的差异性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歧视。例如,ETS下的配额可以交易,而CBAM下的证书不得交易。

第三,即便CBAM违反WTO规则,但是欧盟有可能援引GATT 1994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辩称该机制对于应对气候变化至关重要,因而符合第20条中的某一款或多个款项规定,例如此举是“为了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或者“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但是,欧盟CBAM仍然需要满足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前提,即“在条件相同的国家之间实施的措施不应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以及“不得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WTO上诉机构前主席James Bacchus对欧盟CBAM与WTO规则的相符性也进行了分析,认为此举有可能与WTO的核心规则不符,同时也很难认定该做法符合GATT 1994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因为该制度很可能被视为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或者“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而且在技术方面的做法(例如计算、报告和核实进口货物碳排放量的方法以及其他报告要求等)可能与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规定不符。

(四)欧盟CBAM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相符性

欧盟CBAM很可能与UNFCCC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要求相冲突。UNFCCC和《巴黎协定》建议各成员国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与之相反,欧盟CBAM则将其ETS机制作为所有国家向欧盟出口的共同基准,这意味着任何国家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执行欧盟ETS规定的气候变化政策。单凭此点,欧盟CBAM将面临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挑战。

(五)建议

主要碳排放国家应当加强合作而非采取单边行动,应当启动新的诸边贸易谈判,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全球贸易体系改革。

Gary Clyde Hufbauer,Jisun Kim & Jeffrey J. Schott《欧盟碳边境调节制度能否推动WTO气候谈判?》:https://www.piie.com/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pb21-23.pdf,陈冰冰整理

 


专栏:欧盟诉美国熟橄榄

反倾销反补贴案(DS577)

2021年11月19日,WTO发布“欧盟诉美国对西班牙熟橄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DS577)专家组报告,认定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11B节关于补贴利益传导分析的规定及其在本案中的适用,以及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终裁中对补贴专向性的分析、对西班牙AG公司补贴幅度和反补贴税率的计算违反了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但是驳回了欧盟关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的肯定性损害终裁违反WTO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诉求。截至本期发刊时,美国尚未在WTO提出上诉。有国外评论称,如果美国在上诉机构停摆的情况下仍提出上诉,则有恶意阻止本案专家组报告生效之嫌,欧盟极有可能根据2021年2月新生效的第2021/167号条例对美国进行报复。本刊特设专栏,介绍该案基本情况和主要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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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及美欧可能采取的后续措施

(一)美国对西班牙熟橄榄采取的“双反”措施与影响

2018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DOC)签发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对来自西班牙的熟橄榄征收16.83%至25.39%的反倾销税和7.52%至27.02%的反补贴税(“双反”措施),为期5年。其中西班牙出口商Aceitunas Guadalquivir(AG)公司遭受的影响最大,需缴纳17.46%的反倾销税和27.02%的反补贴税。终裁发布后,AG公司等利害关系方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提起司法诉讼,CIT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判决,要求DOC对反补贴裁定的部分内容重新审查。DOC在重审后维持了先前裁定。

根据欧委会统计,2017年西班牙出口到美国的熟橄榄总值约6700万欧元,自2018年加征关税后,年出口额减少了约60%。

(二)WTO争端解决程序

2019年1月29日,欧盟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谅解》(DSU)向美国提出磋商请求。在磋商未果后,于5月16日提出设立专家组请求。中国等11个成员作为第三方参与了本案审理。

欧盟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中提出如下诉求:(1)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11B节关于补贴利益传导分析的规定违反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SCM)第10条、第19.1条、第19.3条、第19.4条、第32.1条以及GATT 1994第6.3条的规定;(2)DOC对补贴存在专向性的认定违反了ASCM第1.2条、第2.1条、第2.1(a)条、第2.1(b)条和第2.4条的规定;(3)美国对AG公司补贴幅度与反补贴税率的计算违反了GATT 1994第6.3条以及ASCM第10条、第12.1条、第12.8条、第19.1条、第19.3条、第19.4条和第32.1条的规定;(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损害的认定违反了ASCM第15.1条、第15.2条、第15.4条、第15.5条以及《反倾销协定》(ADA)第3.1条、第3.2条、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

2021年11月19日,WTO发布专家组报告,支持欧盟提出的前三项诉求,驳回第四项诉求。

(三)美国对专家组裁决上诉的可能性

根据DSU的规定,美国有权在专家组报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届时专家组报告将不会生效,美国无需执行专家组建议。尽管上诉机构已于2019年12月停摆,但美国此后已对多起争端案件的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截至本期发刊时,美国尚未对本案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

(四)欧盟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案专家组报告发布后,欧盟及其成员国西班牙均敦促美国执行专家组建议,停止对西班牙熟橄榄继续加征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使西班牙对美国出口熟橄榄恢复正常。

知名媒体美国“财富”(FORTUNE)杂志和路透社对该案发表评论,认为美国尚未参加欧盟牵头的《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将导致专家组报告无法生效,欧盟极有可能根据其第2021/167号条例(《欧盟适用和执行国际贸易规则第654/2014号条例》的修订条例)对美国进行报复。该条例于2021年2月13日生效,规定在WTO、区域经贸协定以及双边贸易协定层面,当第三国不合作并进而导致贸易争端缺乏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时,欧盟有权对其采取相应措施。若欧盟在本案中依据该条例对美国采取报复措施,将是首次运用该条例实施报复。第2021/167号条例的具体情况参见半月刊2021年第3期(总第9期)简报六“欧盟贸易争端实施条例修订生效将强化反制能力”。

美国对西班牙熟橄榄反倾销税令: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8/08/01/2018-16450/ripe-olives-from-spain-antidumping-duty-order;美国对西班牙熟橄榄反补贴税令: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8/08/01/2018-16449/ripe-olives-from-spain-amended-final-affirmative-countervailing-duty-determination-and;DS577案情况介绍: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577_e.htm#bkmk577r;欧盟在诉美熟橄榄征税WTO案中获胜: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1_6116;西班牙支持WTO裁决并敦促美国停止对西班牙熟橄榄征税:http://www.exteriores.gob.es/Embajadas/WASHINGTON/en/Noticias/Pages/Articulos/20211119_NOT01.aspx;FORTUNE《WTO:特朗普执政时期对西班牙橄榄征收的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https://fortune.com/2021/11/19/wto-ruling-trump-era-tariffs-spanish-olives-eu/;路透社《WTO就美国对西班牙橄榄征收关税问题作出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裁决》:https://www.reuters.com/markets/commodities/wto-gives-mixed-ruling-us-tariffs-spanish-olives-2021-11-19/,魏佳敏整理


二、诉点一:DOC关于相关补贴

法律专向性的认定是否符合WTO反补贴规则

(一)欧盟的诉求

在反补贴终裁和重审裁决中,DOC认定,西班牙政府在“基本支付计划:直接支付”(BPS)和“基本支付计划:绿色支付”(GP)两政策下向特定企业(橄榄种植者)提供的补贴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这两政策的补贴金额计算规则明确援用和纳入了先前“单一支付计划”(SPS)和“油脂市场共同组织”项目(COMOF)政策下计算补贴数额的标准。在1999年至2003年COMOF实施期间,西班牙专门向橄榄种植者提供补贴,有权获得补贴的主体“明确限定于”特定企业(橄榄种植者),因而在法律上具有了专向性。2003年,西班牙实施SPS取代COMOF。在SPS政策下,给予橄榄种植者的补贴数额以其在COMOF下获得补贴数额为基础进行计算,SPS延续了COMOF补贴的法律专向性特点。2015年,西班牙政府开始实施BPS取代SPS。该计划下设50个农业产区,并根据生产潜力和耕作方式计算出各地区补贴率,向橄榄种植者发放的年度补贴数额以其在SPS政策下获得补贴数额为基础进行计算,COMOF补贴的法律专向性经由SPS政策延续到BPS政策。对于BPS补贴政策的受益人,其农业生产做法符合特定绿色标准的,可以获得GP补贴。GP补贴通常按照BPS补贴的50%计算,因此GP政策也具有了法律上的专向性。

欧盟诉称:(1)DOC无权仅根据补贴金额的计算方法就得出BPS和GP项下对橄榄种植者提供的补贴具有法律专向性的结论,而且还错误地认定BPS和GP项下的补贴延续了COMOF补贴的法律专向性,违反了美国在ASCM第2.1条、第2.1(a)条和第2.4条项下应承担的义务;(2)DOC不仅未能适当地分析和评估SPS、BPS和GP政策项下获得补贴的资格条件和补贴金额的计算方法是否属于ASCM第2.1(b)条所述的无专向性情形,而且还忽视了此类相关证据,违反了ASCM第2.1条、第2.1(b)条和第2.4条的规定;(3)DOC在未能适当证明BPS和GP项下的补贴具有专向性的情况下就认定其属于可诉补贴,并采取ASCM第五部分项下的措施,违反了ASCM第1.2条的规定。

(二)专家组分析

专家组支持了欧盟在第一项诉求下的部分主张,认定DOC关于补贴具有专向性的认定违反了ASCM第2.1条、第2.1(a)条和第2.4条的规定。对于欧盟第二项和第三项诉求,专家组认为,鉴于已经认定美国违反了上述规定,故无必要再对这两项诉求进行分析和认定。

1. 根据ASCM第2.1(a)条,DOC是否有权根据补贴金额的计算方法认定对橄榄种植者提供的补贴存在法律上的专向性

欧盟诉称,DOC主要根据西班牙BPS和GP政策下的补贴金额计算规则认定相关补贴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而不是根据申请补贴的资格标准。根据ASCM第2.1(a)条的规定,判断一项补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必须根据有权获取补贴的资格条件,而不是计算补贴金额的方法。

专家组驳回了欧盟主张:(1)ASCM第2.1(a)条并未规定调查机关仅能根据补贴的申请资格来认定一成员对获得补贴是否存在明确限制;授予补贴的立法在某些方面有可能依赖某些事实加以适用,以证明一成员对补贴的获得是否施加明确限制。与此同时,该条也没有明确排除根据补贴数额计算规则认定是否存在法律专向性的可能性。(2)ASCM第2.1(b)条规定了一项补贴不存在专向性的情形,该规定进一步印证了对ASCM第2.1(a)条的解读,即ASCM第2.1(a)条并未排除调查机关基于在补贴数额计算规则中发现的获得补贴条件限制认定存在法律专向性的可能性。(3)根据ASCM第2.1(c)条的规定,如果在分析其他因素后发现一项补贴在事实上是专向性的,可以认定存在专向性。例如,向特定企业提供不相称的大量补贴。这意味着ASCM的起草者明确认可了这一可能性,即当一项具有中立性的补贴数额计算方法导致向某些企业提供了大量不相称补贴时,可以认定该项补贴存在事实上的专向性。由此可以推论,当一项补贴立法通过规定有利于某些企业的补贴数额计算规则进而实现同等效果时,也可以根据ASCM第2.1(a)条认定存在法律上的专向性。

2. DOC关于BPS和GP政策延续了COMOF补贴法律专向性的结论是否符合WTO反补贴规则

在该问题下,欧盟提出多项诉求,其中部分诉求获得专家组支持:第一,DOC未能适当评估和考虑BPS项下与新种植者、持有受让权利的种植者以及不再种植橄榄的农民有关的补贴权利分配和计算规则。第二,DOC基于对区域补贴率所发挥作用和功能的错误认定,得出相关补贴存在法律专向性的结论。第三,DOC未能适当地评估和考虑SPS项下与持有受让权利的农民、持有COMOF项下权利但不再种植橄榄的农民有关的补贴权利分配和补贴金额计算有关的规则。专家组认定,DOC反补贴裁决不仅未能合理和充分地解释获得BPS补贴的条件如何局限于橄榄种植者,同时也未能基于肯定性证据证明其结论,因此DOC关于COMOF补贴项目的法律专向性分析不符合ASCM第2.1条和第2.4条的规定。

DS577专家组报告第7.8-7.137段: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577R.pdf&Open=True,李品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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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点二:美国《1930年关税法》

第771B节的规定及其在反补贴调查中的适用

是否符合WTO反补贴规则

(一)欧盟诉求

DOC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71B节的规定,认定通过上游生橄榄种植者与下游熟橄榄生产企业之间的相关公平交易,给予西班牙生橄榄种植者的上游补贴传导至被调查的三家西班牙出口商(AG公司,Agro Sevilla,Ángel Camacho)。

欧盟诉称:(1)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1B节的规定违反了GATT 1994第6.3条以及ASCM第10条、第19.1条、第19.3条、第19.4条和第32.1条的要求。该节规定,当非关联实体之间进行公平交易时,如果一项补贴授予了上游农产品,DOC就可推定此项补贴间接授予了下游加工企业。(2)在对西班牙熟橄榄反补贴调查中,DOC根据第771B节的规定,未进行必要的补贴利益传导分析,直接推定生橄榄种植者获得的补贴利益已经全部传导至下游熟橄榄加工企业,该做法与上述WTO规则不相符。

(二)专家组分析:关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1B节规定是否符合WTO反补贴规则(as such)

针对以上两项诉求,专家组首先分析了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1B节关于补贴利益传导的认定规定是否符合GATT 1994和ASCM的要求,随后分析了第771B节是否要求DOC以有违WTO规则的方式对补贴利益传导情况进行评估或者该节规定是否对DOC进行补贴利益传导分析施加了实质性限制。

1. GATT 1994和ASCM中与补贴利益传导有关的规定

专家组认为,根据GATT 1994第6.3条和ASCM第10条及其脚注36,WTO成员有权对受益于上游企业或上游产品补贴利益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此类间接补贴不利影响。但进口成员无权简单推定(presume)授予原材料产品的补贴已全部或部分传导给了加工后的进口产品。调查机关必须尽可能准确地认定从原材料产品间接传导到下游产品的补贴数额,以便确保对下游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不会超过被调查产品获得的补贴总额,这就要求调查机关考虑所有相关事实。

GATT 1994第6.3条和ASCM第10条并未对调查机关如何进行补贴利益传导分析提出特别要求,因此调查机关在对直接授予上游产品生产企业的补贴利益是否已传导到非关联企业生产的下游产品以及传导程度进行评估时享有自由裁量权。但GATT 1994第6.3条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约束,如果已经认定上游补贴利益发生传导以及具体传导数额,调查机关就有义务提供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包括相关事实),并且不得将与补贴利益传导分析有关的任何事实排除在外。

2. 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1B节的规定是否符合GATT 1994第6.3条和ASCM第10条的规定

专家组认为,根据《1930年关税法》,DOC应当依据该法第771B节的规定对由初级农产品加工成的农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该节规定,如果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提供给初级农产品的可诉补贴也被视为提供给了加工农产品:(1)上游初级产品的需求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下游加工产品的需求情况;(2)加工行为对于原材料的增值作用十分有限。根据该规定,只要存在上述两种情形,DOC就可以在无需考虑任何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裁定上游农产品的补贴已经传导给了制造、生产或出口的下游加工农产品。然而,在不同产品的市场竞争条件中存在多种因素,尽管第771B节规定的两种情形与补贴利益的传导分析有密切关系,但这些因素的作用还要取决于其具体情况,包括原材料产品的市场性质以及该市场的所有竞争条件。

第771B节除明确规定的以上两种情形外,并没有要求DOC在进行补贴利益传导分析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包括不同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市场力量、国内或国际竞争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原材料产品定价的可靠性。该节实际上预设了一个前提,即无论是上游初级农产品还是下游加工农产品都存在良好的市场条件,因此排除了对其他因素的考量,限制了调查机关对其他相关因素的分析。第771B节的规定使DOC在证实存在以上两种特定情况后就可推定初级农产品与加工农产品之间存在补贴利益传导,而且是全部(而不是部分)补贴金额的传导。此外,仅对两种特定情形进行评估也无法准确计算传导程度和传导金额。

根据GATT 1994第6.3条和ASCM第10条的要求,调查机关在认定是否存在间接补贴(即传导的补贴利益)以及传导程度时应当考虑所有相关事实,无权将相关因素排除在外,也无权进行推定。因此可以认定,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1B节的规定与美国在GATT 1994第6.3条和ASCM第10条项下应承担的义务不符。由于已经认定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1B节的规定违反了GATT 1994第6.3条和ASCM第10条,因此已无必要基于相同事实对该规定是否违反ASCM第19.1条、第19.3条、第19.4条和第32.1条进行分析和认定。

(三)专家组分析:关于DOC对《1930年关税法》第771B节的适用是否符合WTO反补贴规则(as applied)

专家组认为,DOC在认定三个强制应诉企业(AG公司,Agro Sevilla,Ángel Camacho)的补贴利益传导情况时,仅考虑《1930年关税法》第771B节规定的两种情况,而未考虑与影响被调查产品市场或竞争条件有关的其他潜在相关情况。鉴于《1930年关税法》第771B节已违反GATT 1994第6.3条和ASCM第10条,因此DOC适用该节做出的补贴利益传导裁定同样违反了上述规则。由于已经认定DOC适用该节做出的补贴利益传导裁定违反了GATT 1994第6.3条和ASCM第10条,因此已无必要基于相同事实对美国的补贴利益传导裁定是否违反ASCM第19.1条、第19.3条、第19.4条和第32.1条进行分析和认定。

DS577专家组报告第7.138-7.177段: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577R.pdf&Open=True,杨又权整理


四、诉点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做出的肯定性损害终裁是否违反了

WTO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

(一)欧盟诉求

欧盟诉称,ITC未依据肯定性证据对数量和价格影响、因果关系等进行客观审查,违反了ADA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5条以及ASCM第15.1条、第15.2条、第15.4条和第15.5条。

(二)专家组的分析

专家组从五大方面进行分析,最终驳回欧盟全部诉求。

1. ITC在数量和价格影响评估中对消费群体的分析

(1)ITC就数量和价格影响进行“切割分析”是否符合ADA第3.1条和第3.2条以及ASCM第15.2条和第3.2条的规定。

欧盟诉称,ITC在对西班牙熟橄榄进口造成的数量和价格影响进行评估时对熟橄榄市场的消费群体进行了“切割分析”,该方式是武断和毫无意义的,并与其损害裁决自相矛盾。ITC应当对国内产业整体进行分析,因为熟橄榄属于所有消费群体都会购买并可通用的同质化产品(质量差别不大)。由于ITC进行了切割分析,故未能以肯定性证据为基础对数量和价格影响进行客观评估。

专家组驳回欧盟诉求:第一,ADA第3条和ASCM第15条未规定损害调查的特定方式,故调查机构有自由裁量权。第二,ITC对消费群体进行切割分析并非是武断和毫无意义的。熟橄榄通常出售给零售商、分销商和食品加工者,三类消费群体均由特定买家和不同产品构成,对国内产业和进口商的重要性也不尽相同。ITC对消费群体进行上述分类有可靠的事实和肯定性证据基础。第三,即使熟橄榄具有相对同质化特点,ITC对消费群体的三种分类也不失客观性,因为三个群体共同构成了美国熟橄榄市场的整体。

(2)ITC对“国内产业”的界定是否导致其对消费群体的分组不适当。

ITC将本案的“国内产业”界定为美国熟橄榄的所有加工商。欧盟认为,既然ITC在界定“国内产业”时没有进行切割,则在进行损害调查时也不得对“国内产业”进行切割分类。因为根据ADA第4.1条和ASCM第16.1条及其注释的规定,ITC应当对国内生产商整体或者代表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商遭受损害的情况做出裁决。专家组认为,无任何合理依据表明,ITC在对国内市场进行切割分析后,就不能再根据其已界定的“国内产业”做出损害裁决;而且三个消费群体代表了美国整个熟橄榄市场。

2. ITC对西班牙熟橄榄进口数量的分析

(1)ITC是否根据ADA第3.2条和ASCM第15.2条第一句的规定审查进口数量已出现显著增加。

欧盟诉称,ITC未根据ADA第3.2条和ASCM第15.2条的要求,充分考虑西班牙熟橄榄进口是否出现显著的数量增长,而仅是称进口数量有所增长。专家组认为,以上两条款中的“考虑”不是要求调查机关形成特定结论,而是要求调查机关在调查中充分考虑了进口数量是否出现绝对或相对大幅增长,就可以认定其遵守了上述规定。本案中,ITC对西班牙熟橄榄进口数量、市场份额变化以及显著增长情况进行了审查,表明ITC考虑了进口数量是否出现绝对或相对大幅增长。

(2)ITC对进口数量的评估是否未能依据肯定性证据进行客观审查进而违反了ADA第3.1条和3.2条以及ASCM第15.1条和第15.2条。

欧盟认为,ITC仅对熟橄榄零售消费群体进行审查而未考虑整个行业,并且不适当地将该分析结论作为对整个行业的分析结论。ITC没有充分考虑熟橄榄分销业和机构/食品加工业的情况,产业损害因果关系分析也证据不足。

专家组驳回欧盟诉求:第一,ITC在损害裁决中对西班牙熟橄榄的进口数量变化情况进行了说明,构成了对整个行业的分析。第二,ITC对进口数量的评估结论涵盖了对西班牙熟橄榄进口总量和市场份额的审查以及对零售消费者的充分考虑。第三,ITC充分解释了零售业是美国熟橄榄产业的最大市场。第四,ITC重点评估零售业情况是因其在国内产业中更加重要,即使未能分析其余两个消费群体的市场份额变化情况,ITC的分析也属于对肯定性证据进行的客观审查。第五,对进口数量进行评估仅需分析进口数量变化及其显著增长情况,无需对价格影响等问题进行进一步审查。

3. ITC对西班牙熟橄榄进口造成的价格影响分析

(1)ITC对价格削减情况进行评估是否构成对进口数量进行再次审查。

欧盟诉称,ITC在分析价格削减时,没有得出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产生大幅抑制、压低影响结论,而是通过审查进口产品在零售市场份额变化情况来分析价格削减的影响。欧盟认为,ITC是在对进口数量进行再次分析,而非是价格影响分析。

专家组认为,根据ADA第3.2条和ASCM第15.2条的规定,只要ITC对三种价格影响之一进行了分析,就满足了ADA第3.1条和ASCM第15.1条规定的价格影响审查要求。调查机关对价格影响的审查必须分析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价格造成某种后果,包括国内同类产品或竞争产品的价格变化。即使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未被大幅压低或抑制,但价格竞争力有可能受到影响。因此,价格被削减显然属于价格影响,ITC对价格削减情况的分析是对价格影响进行的适当审查,不是对进口数量的再次审查。

(2)ITC对价格影响的分析是否未能依据肯定性证据进行客观审查进而违反了ADA第3.1条和3.2条以及ASCM第15.1条和第15.2条。

欧盟诉称,ITC关于价格被削减进而导致零售业市场份额损失的结论没有充分证据支持,而且也没有分析进口产品对整个国内产业的影响,而是将对零售业的影响分析不适当地推论到整个国内产业。

专家组驳回欧盟诉求:第一,在销售损失中,绝大部分受损者是零售业。虽然价格被削减集中于提供给机构/食品加工业的产品,但这并不能证明提供给零售者的产品不存在价格被削减的情况,也不能证明价格被削减不会导致零售业的市场份额损失。尽管ITC未能提供零售业的价格被削减幅度,但是ADA第3条和ASCM第15条并未规定分析价格被压低情况时必须使用的特定方法。第二,ITC虽然仅对四种产品的季度价格进行了比较,但这四种产品销售涵盖了对所有消费群体的销售情况,并在进口产品销售中占有很大比例。第三,ITC对价格影响的审查涵盖了整个市场和行业,审查结论也是针对整个市场做出。

4. ITC对西班牙熟橄榄进口造成国内产业影响的分析

(1)ITC能否根据对数量和价格影响的调查结果得出国内产业遭受影响的结论。

欧盟主张,因ITC对西班牙熟橄榄进口造成的数量和价格影响仅分析了零售部门的情况,而未能在整个产业基础上进行分析,故不能得出整个国内产业遭受影响的分析结论。专家组驳回欧盟诉求,认为某一部门发生不利变化显然会影响整个国内产业。

(2)ITC进行的国内产业影响评估是否未能依据肯定性证据进行客观审查进而违反了ADA第3.1条和3.4条以及ASCM第15.1条和第15.4条。

欧盟主张,ITC仅对零售业而非整个国内产业进行评估,并将零售业的市场份额损失结论不适当地推论到整个国内产业。专家组驳回欧盟诉求,认为ITC在对国内产业市场份额损失、库存量增加以及利润损失进行分析时充分考虑了整个国内产业与之有关的经济指标恶化情况,而非仅评估对零售业的影响。

5. ITC关于产业损害因果关系的分析

ITC在对国内产业损害进行因果关系分析时认定,该损害不是因熟橄榄的表观消费量下降或者调查范围之外的其他产品出现进口量增加造成。欧盟认为,这一非归因分析未能基于肯定性证据进行客观审查,违反了ADA第3.1条和3.5条以及ASCM第15.1条和15.5条的规定。

专家组驳回了欧盟诉求:(1)ADA第3.5条和ASCM第15.5条并未要求被调查产品进口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故ITC可以根据表观消费量下降幅度低于其他关键指标这一事实认定此类下降不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2)虽然来自西班牙的进口量减少而来自摩洛哥的进口量增加,但这并不影响ITC将零售业的市场份额损失归因于西班牙熟橄榄进口造成的价格被削减和相关经济指数恶化。来自摩洛哥的进口量虽然有所增加,但绝对数量仍然小于来自西班牙的进口量,而且摩洛哥产品虽然挤占了机构/食品加工者的市场份额,但是因其在国内产业的销售量中占比极小,ITC由此可以认定调查范围之外的其他进口未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DS577专家组报告第7.178-7.319段: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577R.pdf&Open=True,胡佳钰整理


五、诉点四:DOC对AG公司补贴幅度和

反补贴税率的计算是否符合WTO反补贴规则

(一)DOC在反补贴终裁中对AG公司补贴幅度和反补贴税率的计算是否与GATT 1994第6.3条的规定相符

1. 美国的做法

DOC在初裁中将计算公式中的分子(每公斤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补贴利益乘以生橄榄购买数量)除以分母(橄榄和橄榄产品的销售数量),得出每一被调查企业的补贴幅度和反补贴税率。对AG公司,DOC在确定计算公式的分子时使用了该公司答复2017年8月4日问卷时提供的生橄榄购买数量。但在终裁中,DOC对计算方法进行修改,分子变成每公斤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补贴利益乘以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熟橄榄)的生橄榄数量,分母变为被调查产品(熟橄榄)的销售数量。对AG公司,DOC仍旧使用其答复2017年8月4日问卷时提供的生橄榄购买数量,AG公司曾对此提出异议。在发放2017年8月4日问卷时,DOC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其购买生橄榄的总数量,而不是用于加工成被调查产品(熟橄榄)的生橄榄购买数量。

2. 专家组分析

专家组认为,GATT 1994第6.3条要求WTO成员征收的反补贴税不得超过为抵消直接或间接补贴所必需的水平。这就要求调查机关客观和无偏见地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准确认定被调查产品获得补贴的数额,对补贴幅度和反补贴税率的计算必须尽可能以准确的原材料价值为基础。DOC根据AG公司提交的生橄榄购买量计算其最终补贴幅度和反补贴税率,违反了GATT 1994第6.3条关于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查明被调查产品之准确补贴数额的要求。鉴于已经认定DOC的做法违反了GATT 1994第6.3条,故已无必要对该做法是否违反了ASCM第10条、第19.1条、第19.3条、第19.4条和第32.1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认定。

(二)DOC“其他税率”的计算是否与GATT 1994第6.3条的规定相符

欧盟诉称,由于DOC以三个强制应诉企业(AG公司、Agro Sevilla、Ángel Camacho)反补贴税率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其他税率”(all others rate),因此对AG公司补贴幅度和反补贴税率的错误计算必将导致对“其他税率”的计算也会违反相同WTO义务。专家组支持了欧盟主张,因已认定DOC对AG公司终裁补贴幅度和反补贴税率的计算不符合GATT 1994第6.3条规定,对“其他税率”的计算自然也不符合GATT 1994第6.3条的要求。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专家组已无必要对欧盟在ASCM第10条、第19.1条、第19.3条、第19.4条和第32.1条项下的诉求进行分析和认定。

(三)DOC是否已根据ASCM第12.1条的规定适当地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用于加工熟橄榄的生橄榄购买信息

在2017年8月4日问卷以及后续调查问卷中,DOC均未清晰和无歧义地向所有应诉企业告知其应当提供的用于加工熟橄榄的生橄榄采购数量。欧盟诉称,DOC的做法违反了ASCM第12.1条的规定。

专家组支持了欧盟诉求,认为ASCM第12.1条明确了正当程序权利,尤其是应当充分告知利害关系方应提供的信息并给予充分机会提交此类信息;DOC未能适当地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用于加工熟橄榄的生橄榄采购信息,违反了ASCM第12.1条的规定。

(四)DOC是否已根据ASCM第12.8条的规定向利害关系方披露做出裁决依据的基本事实

在2017年8月4日调查问卷、2017年9月27日备忘录、2018年2月9日的实地核查安排和核查报告中,DOC均未告知所有应诉企业用于加工熟橄榄的生橄榄采购数量属于ASCM第12.8条所述应考虑的基本事实。欧盟诉称,DOC的做法违反了ASCM第12.8条的规定。

专家组指出,补贴幅度或补贴数额是调查机关决定是否采取最终反补贴措施的核心问题,与计算补贴幅度或者补贴数额有关联的事实均属于ASCM第12.8条所述的基本事实。而且在披露基本事实时必须能够让利害关系方知悉调查机关如何使用和采信这些事实。因此,美国做法与其在ASCM第12.8条项下承担的义务不符。

DS577专家组报告第7.320-7.404段: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577R.pdf&Open=True,詹书迪整理


编者按:

当前,多边贸易体制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重构国际贸易规则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一些国家在多边层面提出WTO改革建议的同时,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不断纳入新规则,并在国内层面持续修改立法和实践做法,以实现其利益诉求最大化,形成规则重构的互补之势。基于这一背景,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我们推出《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旨在及时收集和发布与贸易救济规则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多边和区域规则、贸易争端解决、国外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调查等,供相关机构和人员参考。

本刊由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办,每两周发布一期。稿件由相关人员撰写,用于信息交流,深度研究还请参见来源信息。如有相关分析和反馈,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以适当形式刊载或交流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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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统筹与稿件审定:史晓丽、詹书迪、车路遥等

本期助理审稿:李品优、杨又权、魏佳敏、赵晨霖、梁诗琪、李俊颐

参编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和在校生,赐稿专家

微信公众号责任编辑: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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